实时焦点:龙华区这类用房,首年租金最低打3折!管理办法征求意见

10月15日,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《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意见稿),公开征求意见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意见稿编制说明表示,2019 年以来,我区汇隆商务中心、红山 6979、汇德大厦、半导体产 业园、科技创新中心(观澜湖)、北站壹号、鸿荣源北站商业中 心及民治股份商业中心等创新型产业用房先后投入使用,并分别 出台了各处用房的企业入驻管理办法。为加强对全区创新型产业 用房管理的统筹指导,有必要制定全区统一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 理办法。

意见稿共 6 章 41 条,主要框架结构为总则、筹建移交、准入条件和标准、入驻申请及管理、监督检查、附则。

意见稿表示:

● 国有企业建设、购买的创新型 产业用房,坚持以租为主、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,出租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 50%。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出售 价格并给予一定优惠,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。 出售价格委托专业机构评估,经领导小组审定。

● 入驻首年租金价格由区产业 主管部门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的30%-70%范围内 给予折扣优惠。

● 入驻企业(机构)租用 2000 平 方米及以下的免租期为两个月,租用 2000 平方米以上、4000 平 方米以下的免租期为三个月,租用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免租期为 四个月。租期内物业管理费、水电费、停车费等由入驻企业(机 构)自行承担。

● 入驻条件

申请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 (机构)原则上应为“四上企业”或承诺入驻当年达到“四上” 标准的企业,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:

(一)智能终端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、新能源、安全节能环 保、网络与通信、精密仪器设备、高端医疗器械、智能传感器、 工业母机、激光与增材制造、现代时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; (二)元宇宙、空天技术、区块链、合成生物、可见光通信 与光计算、细胞与基因等未来产业; (三)金融业、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、交通运输与物流服务 业、法律服务业、商贸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; (四)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产业。

● 面积标准:

入驻企业(机构)可租用面积原 则上需结合其经济贡献、发展前景、产业链地位以及产业布局与 用房需求等实际情况予以租用:

(一)按上年度或承诺入驻当年在本区纳统的产出规模或 经济贡献大小租用的,单个企业的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; (二)对区产业或园区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研究机构、创新载 体等,可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平方米; (三)科技服务机构、专业服务机构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3A 级以上的行业协会,可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0 平方米。 入驻企业(机构)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条款,经领导小组审定 后按要求执行。

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(征求意见稿)部分内容

总则

【概念界定】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,是指 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发展需求,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 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,包括办公用房、研发用房、工业厂 房等。

【租售并举】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 只能用于出租,如确有出售必要,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报 请区政府批准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用地批准文件明确规定移 交政府产业用房不得转让的除外。国有企业建设、购买的创新型 产业用房,坚持以租为主、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,出租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 50%。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出售 价格并给予一定优惠,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。 出售价格委托专业机构评估,经领导小组审定。

【租金参考价格】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 参照市(区)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(区)产 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。如该片区未发布租金参考价格,区政府产 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区物业管理中心、区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统 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牵头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获得,取两家评估公司最低评估价的平均值作为租金参考价格。 租金参考价格每年发布一次。

【收益权属】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 产权归属确定。政府产权或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“收支两 条线”管理,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 上缴区财政。 国有企业筹集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相关国有企业运营 管理,需区财政支持的由国有企业拟定方案报区政府审定。国有 企业可以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。

筹建移交

【筹建方式】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、 建设:

(一)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、购买或统 租;

(二)企业通过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 用地使用权,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;

(三)在城市更新、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 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移交给政府;

(四)区政府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。

以下情形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:

(一)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 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;

(二)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 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,在土地供应文件、租售租赁合同等文件 中明确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;

(三)以本条第一款第二、三项方式筹建的。

以下情形经领导小组或区委区政府相关议事规则审定后方 可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:

(一)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购买、统租的产业用 房;

(二)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一、 二项方式投资建设的产业用房;

(三)以区政府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 理的产业用房。

【购买程序】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遵循如下程序:

(一)牵头单位负责拟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选址、产权和使用情况的前期调查、询价等工作,与产权人达成初步意向; (二)牵头单位以按如下一种方式确定购买价格:

1.由同时具备房地产评估一级资质和土地评估资信等级 A 级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格,牵头单位通过谈判确定购买价 格; 2.规划国土部门的销售备案价格或指导价; 3.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购买产业用房的,按照挂牌价购买;通 过法院拍卖途径购买产业用房的,按照拍卖价购买; 4.其他确定物业资产购买价格的方式。

(三)牵头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购买,区财政部门对购买 资金来源进行确认;

(四)牵头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评估,经评 估符合购买条件的,由牵头单位主导成立谈判领导小组,与产权 人共同磋商购买事宜,达成购买意向;

(五)牵头单位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方案(含合同),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,按区委区政府相关议事规则审定;

(六)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,牵头单位配合区物业管理中 心与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或框架协议,办理过户、资产接收等手 续。

【统租程序】创新型产业用房统租遵循如下程序:

(一)牵头单位负责拟统租产业用房的选址、产权和使用情 况的前期调查、比选、询价等工作;

(二)牵头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统租,区财政部门对统租 资金来源进行确认;

(三)牵头单位委托两家专业评估机构对比选的产业用房进 行统租价格评估,以评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拟统租价格的最高限 价;

(四)牵头单位组织与出租方进行谈判,制定统租方案,提 出统租和运营管理建议,确定拟统租价格、签约主体等,按区委 区政府相关议事规则审定;

(五)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,按审议结果签订租赁协议。

【其他产业用房认定程序】以区政府认可的其他 筹建方式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产业用房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应取得国有土地权证、房产证等证明材料,有明确的 运营单位、不存在产权或运营纠纷;

(二)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,具备产业承载能力,可使用 空置产业空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万平方米;

(三)原则上应以园区(楼宇)整体纳入。

符合条件的产业用房应遵循如下认定程序:

(一)产权单位编制园区(楼宇)产业规划报告(产业规划 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、产权归属情况、实施必要 性、可行性、产业发展路径选择和定位、产出效益分析、功能布 局、可租赁面积和租金价格等内容);

(二)产权单位将园区(楼宇)产业规划报告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,涉及租金补贴的,由区财政部门对资金补贴方式 及规模出具意见;

【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发布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 服务中心应按要求及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录入和动态 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,向社会公众发布。

【资金来源】建设、购买、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 的资金来源为:

(一)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来源为区财政;

(二)国有企业来源为企业自筹。 可探索设立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 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。

【配建移交及监管】区内新供应土地、城市更 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,原则上应无偿 移交给区政府,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。

无偿移 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,不计入项目可售面 积,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。 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 同前,提高容积率的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前,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,项目监管协议书 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、建设标准、产权限制、建设工期、无偿且 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、设计建设方案、装修标准、交付 方式、交付时间、违约责任等内容,具体交付楼层及户型应在项 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、预售之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 议书补充协议进行明确。

土地竞买人(竞标人)递交书面竞买、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 项目拆除范围单一主体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,须一并提交建 设和管理承诺书,确保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 组织开发建设。

【配建项目建设要求】在城市更新或产业用地 提高容积率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,依据市区城市更 新、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及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;其他土地 规划调整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,依据有关规定 执行。

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,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 空间整体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交付,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, 享受同等服务。

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 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,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 隔离性措施等。对于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 围墙或类似隔离措施,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,经核实不符 合规划条件的,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。

准入条件和标准

【入驻条件】申请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 (机构)原则上应为“四上企业”或承诺入驻当年达到“四上” 标准的企业,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:

(一)智能终端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、新能源、安全节能环 保、网络与通信、精密仪器设备、高端医疗器械、智能传感器、 工业母机、激光与增材制造、现代时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;

(二)元宇宙、空天技术、区块链、合成生物、可见光通信 与光计算、细胞与基因等未来产业;

(三)金融业、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、交通运输与物流服务 业、法律服务业、商贸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;

(四)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产业。

【申请主体】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(机 构)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,注册 地、税务登记地均在本区或承诺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 迁入本区,统计关系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 1 年后 30 个工作日内迁入本区(若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,按新规定执 行)。

同时承诺在租赁(或购买)协议期内注册地、税务登记地、 统计地不迁出本区。近三年经营规范,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。

【面积标准】入驻企业(机构)可租用面积原 则上需结合其经济贡献、发展前景、产业链地位以及产业布局与 用房需求等实际情况予以租用:

(一)按上年度或承诺入驻当年在本区纳统的产出规模或 经济贡献大小租用的,单个企业的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;

(二)对区产业或园区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研究机构、创新载 体等,可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平方米;

(三)科技服务机构、专业服务机构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3A 级以上的行业协会,可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0 平方米。 入驻企业(机构)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条款,经领导小组审定 后按要求执行。

【租金折扣优惠】入驻首年租金价格由区产业 主管部门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的30%-70%范围内 给予折扣优惠。

租金折扣标准参照如下:

(一)上年度或承诺入驻次年在本区纳统的产出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 2500 万元的企业(机构),租金折扣 可享受参考价格的 30%;

(二)上年度或承诺入驻次年在本区纳统的产出规模不低于 1 亿元或经济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的企业(机构),租金折扣可 享受参考价格的 40%;

(三)在本区已有自有物业全部自用且无法满足经营发展需 求,经领导小组批准入驻的企业(机构),租金折扣为参考价格 的 70%;

(四)其他入驻企业(机构)的租金折扣为参考价格的 50%。 鼓励入驻企业(机构)集约使用产业用房,入驻企业(机构) 实际租用面积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规定可租用面 积的,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确定租金折扣标准。

入驻企业(机构)确有必要突破上述租金折扣标准的,产业 主管部门应结合入驻单位发展前景、产业链地位以及产业布局与 用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。

【租金调整】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优惠实行动 态管理,结合区产业主管部门的动态评估,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年 度租金变动情形,定期调整入驻企业(机构)租金。

入驻申请和管理

【免租期限】入驻企业(机构)租用 2000 平 方米及以下的免租期为两个月,租用 2000 平方米以上、4000 平 方米以下的免租期为三个月,租用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免租期为 四个月。租期内物业管理费、水电费、停车费等由入驻企业(机 构)自行承担。

【续租及退租】入驻企业(机构)租赁创新型 产业用房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 1 年,不超 过 5 年,运营管理单位应在距离合同到期 6 个月和 3 个月时,分 别告知入驻企业(机构)。

如入驻企业(机构)需继续租用,运 营管理单位应协助入驻企业(机构)及时办理续约申请,区产业 主管部门对入驻企业(机构)租期内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年度评 估结果进行审查,审查通过并达到入驻条件后,拟定续租意见按 程序分级分类审批。运营管理单位按审批结果为入驻企业(机构) 办理续租手续。

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,续租首年租金按当 年发布或评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重新计算。

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企业(机构)需提前退租,可向区产 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申请通过后,发函运营管理单位办理退租 手续,入驻企业(机构)须在 3 个月内搬离。入驻企业(机构)在退租时应将租赁的产业用房恢复原状, 经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。

【扩租或换租】入驻企业(机构)因技术升级、 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,可向区产业 主管部门提出换租或扩租申请,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或扩 租,扩租申请按合并面积由产业管理部门上报分级分类审批,其 结果应向社会公布。 符合换租或扩租条件的企业(机构)可在辖区创新型产业用 房范围内统筹进行换租或扩租。按照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租用 面积,扩租企业(机构)可以保留原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,入驻 新增面积的创新型产业用房。

【创新型产业用房转让】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 上限定自用。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(机构)确需转让的, 可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原所有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, 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 求,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。

监督检查

【禁止性规定】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(机 构)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、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骗购行为。入驻 企业(机构)不得有擅自转租、分租、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 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。购买企业(机构) 不得有擅自转售、抵押、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约 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。

未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,入驻企 业(机构)不得开展孵化器,创客、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 务。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、出售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条相关权责予以明确约定。

【退出规定】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、 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入驻企业(机构)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 发现入驻企业(机构)存在违法违规行为,或评估复核不再符合 入驻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要求的企业(机构),经运营管理单位 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评估确认,按以下情形做出处理:

(一)存在以下行为的,可依法取消入驻资格、终止租赁合 同,且不得换租、扩租:

1.签约后一个月内未使用产业用房正常开展业务的(区相关 政策规定的免租装修期除外);

2.连续 15 个工作日无人办公的,且未提前申报并获得批准;

3.违反合同(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、产业发展监管协议)约定的行为;

4.入驻企业(机构)连续 2 年未通过动态评估的;

5.入驻企业(机构)未达到申请时承诺要求的;

6.隐瞒真实情况、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的;

7.存在擅自转租、分租、转借行为的;

8.存在企业经营、安全生产、消防、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行 为,且情节严重的。

(二)存在以下行为,由产业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责令 入驻企业(机构)进行整改,在所约定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, 可依法取消入驻资格、终止租赁合同,且不得换租、扩租:

1.存在擅自改变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行为的;

2.存在企业经营、安全生产、消防、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行 为,且情节轻微的;

3.不遵守监管方、运营方相关管理规定的;

4.存在其它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。

入驻企业(机构)存在失信行为的,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。

关键词: 龙华区这类用房,首年租金最低打3折管理办法